“操场埋尸案”改编成电影需获得被害人家属授权吗(3)

2021-08-12 16:08  观察者网

还有一部分网友在讨论,从法律上来讲,对于公开报道的案件,影视化改编需要经过家属授权吗?

家属未授权操场埋尸案改编电影,预计在10月开机

对此,观察者网采访到了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熊超律师,他介绍,类似的案件往往很容易涉及到名誉权和隐私权的问题,尤其是根据某人某事改编的文艺作品,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要求,但一般情况下片方都会征得当事人或其亲属的同意,有时候会给家属一部分报酬或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那么,现阶段,死者家属能否起诉剧组呢?

熊超介绍,起诉的前提是有真正的侵权行为,由于作品还没有出来,10月份才开拍,具体还是得等到作品真正出来才能知道对方是否真正“胡乱改编”。目前,家属可以以先行发送告知函或者律师函的形式提示和警示对方,不要擅自侵犯相关权利。

如果最终,片方还是侵犯了名誉权,那么,家属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昨天(11日)下午,“操场埋尸案”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周兆成也提醒片方,应当和受害者家属进行沟通、争取获得授权,他介绍,关于当事人的授权,首先是真人故事改编权以及原型人物的肖像权、隐私权,包括在影视剧的片头片尾提示,比如“根据邓世平被害案的真实故事改编”。也应当让当事人明确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