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夜宵店老板娘唱“你莫走”引发她丈夫不满,两伙人持刀互砍!一男子被提起公诉(2)

2021-07-13 17:19     潇湘晨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13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650号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来凤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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