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刘涣的官职如此低下,其奏状为何能送到刘太后面前呢?这与中书门下制度本身有关。唐前期中央行政组织实行三省六部制,在地方上划分县与州(统县)二级。在唐贞观元年(627),与尚书省六部直接对接的州级行政组织数量高达358个。这大大超出了合理的行政幅度,中央行政组织对于地方的控制力大大衰弱,地方上统治风险频发,只能通过向地方大量派遣临时使职来处置地方事务。由于以皇帝名义派遣出去的使职,"不缘曹司,特奉制敕",是以个人身份参与政务处理与地方巡视的,因此无须通过三省六部上、下行文书程序的限制。由于地方无法履行应尽职责,导致了使职的派遣普遍化,并且侵占三省六部职事官的职能。
三省六部体制下,自地方而来的上行文书,首先汇总至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曹,其后由尚书省筛选、转递门下;而门下省对各司文书分别进行审查,并逐渐具备了行政事务的决策权,宰相议事机构政事堂也设置于门下省;部分重要文件,则在经过筛选后转呈中书省。文书下行过程,也是由中书颁敕、门下审驳,再至尚书省转递地方施行。然而在唐朝前期,使职设置的日益普遍化,甚至逐渐取代三省六部原有的官制体系。与此同时,使职具有"入奏天阙"的特权,可以绕过原有三省六部制度直接上呈奏状。直到中书门下体制形成,原体制下"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的奏抄上行系统,被非制的"奏状"所取代,无论是中书门下抑或是在京诸司、诸使、诸郡、诸军都可以越过御史台与中书门下,直接具奏;而中书门下亦可转呈辖下官署奏章。唐中后期形成的中书门下制度,无疑保证了言路的通畅,这又成了刘涣事件发生的基本背景。
"刘涣请还政"是一个围绕着低职官僚奏议权所发生的标志性事件,一方为"权取军国事"的太后,另一方仅仅是一个尚未正式进入官场的荫补官;一方是皇权,另一方是一位普通文人。如果一个普通文人都可妄议皇帝家事让她还政,那接下来只怕是群臣奏议,强逼太后还政了。或许正是害怕这种情形出现,刘太后便试图给予刘涣严厉的惩罚以杀鸡儆猴。然而,宋代皇帝依赖"祖宗家法"来构建其合法性基础,若是依从刘太后的处置,无疑是对其合法性基础的无理破坏,这势必会引起朝堂的强烈反弹,朝臣可能群起奏议强逼太后还政。
此时,从中斡旋的人乃是吕夷简。尽管吕夷简并没有参与"请还政"一事,但此时恰逢刘太后身体抱恙,吕夷简顺势将刘涣留在京城,并与薛奎二人力谏,令他得以免受黥面之刑。夹在皇权与一名普通文人的所谓"政治斗争"之中,吕夷简站在了刘太后的对立面,以宰相之职力保一位敢于上谏的文人,其后又将此事隐匿下来,从而避免了一场政治风波。其所作所为,在实际上保障了低职官僚的奏议权,并且通过委婉地维护"祖宗家法"来避免可能发生的合法性危机。这也给予宋仁宗极大的执政启示,为其后宋仁宗广开言路形成独特的士大夫政治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