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适用范围上,"大而不能倒"和"小而容易倒"都是恢复和处置计划所应考虑应对的"痛点"。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调整后表内外资产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保险(控股)集团和保险公司均应当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上述数据均为集团并表数据,并表范围按照银保监会监管并表范围确定。
同时,《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监管部门可以基于业务特性、风险状况、外溢影响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机构。对于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适用上更加注重灵活性、针对性和匹配性,特别是注重机构的经营实际与监管资源情况。监管部门将分步、分批、分期明确应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中小机构,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中小机构还可以适当简化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具体要素,适当延长更新频率。《办法》发布后,监管部门将及时开展政策辅导和专题培训,指导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办法》。
六、《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和采纳情况怎么样?
《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业界和舆论对《办法》评价普遍积极正面,认为《办法》将"生前遗嘱"正式制度化,有利于落实"自救为本",前移风险关口。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了一些技术性反馈意见。关于外国银行分行适用、并表口径、更新频率等问题,已经在《办法》或者通过《答记者问》予以明确。关于完善分类施策机制、简化报送模板等问题,已在中小机构参照执行中予以考虑。关于出台具体业务和政策指引、执行过程中的解释口径等问题,有的将在《办法》发布后通过培训辅导予以澄清,有的将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予以完善。
七、《办法》如何体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对金融消费者实行系统性保护的金融公共安全网。存款保险制度自2015年施行以来,有力地促进了银行机构稳健经营,给予了存款人更及时、全面的保护。2008年建立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更加细化、全面地保障了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近年来,对高风险银行保险机构的处置实践中,个人居民储蓄存款以及投保保单都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保障。
《办法》强调"分工合作",明确与人民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等共享恢复和处置计划,协调各方面对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办法》强调"自救为本",明晰风险应对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有利于将风险意识全面融入公司治理体系,防止过度承担风险的"冒险行为",防范过度依赖公共救助的"道德风险",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办法》通过要求各方预先规划恢复和处置措施、预留恢复和处置资源、预估恢复和处置的外部影响,使得恢复和处置更加有序、审慎和有效,将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