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却不续签,员工索赔11.2万,官司一直打到高院,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赔10万(3)

2021-06-04 13:49     每日经济新闻

其次,莫某于2009年9月9日入职公司,至2015年9月9日,莫某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为6年,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拒绝与莫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莫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一审判决公司只须向莫某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并按照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计付补偿金数额正确。公司主张只应支付18000元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莫某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判决:一、二审法院都判错了,公司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终止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莫某是否有权请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公司是否应向莫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中,莫某与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莫某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在莫某明确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与莫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二审认为公司与莫某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议,从而认定公司无须与莫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此外,公司依法应当与莫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拒绝与之订立并于2015年9月7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中明确表示到期后终止与莫某的劳动关系,且于2015年9月9日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日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莫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二审认定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至于赔偿金的数额问题。莫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343.74元,高于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05元的三倍,故莫某的赔偿金应按照9015元/月(3005元/月×3倍)的标准予以计算。莫某自2009年9月10日入职公司至2015年9月9日离职,工作年限为6年。据此,公司应向莫某支付赔偿金108180元(9015元/月×6个月×2倍)。

综上所述,莫某关于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最终高院判决公司向莫某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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