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却不续签,员工索赔11.2万,官司一直打到高院,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赔10万(2)

2021-06-04 13:49     每日经济新闻

一审法院: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可见双方并未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公司终止合同不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莫某与公司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续签之前,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与莫某续签劳动合同,可见双方并未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即便莫某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亦无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莫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公司应当按照莫某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因莫某的月工资高于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公司向莫某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按照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付。

公司应向莫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54090元(3005元/月×3倍×6个月=54090元)。

莫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公司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东莞中院认为,莫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能否支持。

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9月9日到期,公司已经于2015年9月7日向莫某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莫某分别于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8日通过电子邮箱及对《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书面异议的形式二次要求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一审认定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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