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一致协议,但是第二次到期公司不续签违法吗?来看看这则判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莫某于2009年9月10月入职公司,担任二次加工主管职务。入职当日,莫某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9日止。
2012年9月10日,双方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
2015年9月7日,公司向莫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内容包含“您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9月9日到期,经公司考量,以及结合您的表现,双方就续签合同事项未达成一致,本公司决定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特通知如下:一、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
同日,莫某向公司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接受补偿方案。
2015年9月9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当日,莫某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124.88元。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裁决,在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由公司一次性支付莫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4090元。
莫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