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控强奸女下属:我岳母气得10多天后就去世了(2)

2021-05-17 09:59     华商报

2017年11月23日,经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批准,于先生被逮捕。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2018年6月15日,即墨区检察院对于先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释放。2018年8月24日,即墨区检察院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决定对于先生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同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以“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下发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该案。

(2018年8月,即墨警方决定撤销此案)

申请国家赔偿获支持,获得8.3万国家赔偿

错误羁押让于先生的健康、工作、经济和家庭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我之前就有肝病,被羁押后,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检查和治疗,加之劳动强度较大,获释后发现自己患上了肝癌(早期)。”于先生说,2018年6月,他赴广州作了手术,目前仍在康复之中。

于先生被羁押期间,单位为于先生所在的部门安排了新的负责人。“虽然检察院曾专门到单位说明情况,但单位不可能再恢复我的职务,经过协商,单位同意我享受相关待遇。”

“被羁押前,我贷款140余万元承包了140亩地养殖海参,被羁押期间,无人管理养殖场,最后只收回了10多万元。”于先生说,与经济损失相比,错误羁押对他声誉和家庭生活带来的影响更深远,需要更多的时间来消除。“案发时我父亲80多岁,几天见不到我,以为我出事了,急得摔坏了腿。我岳母当时也80多岁,身体本来不好,获悉我被刑拘后,一生气上火,10多天后就去世了。我老婆因此对我怨气很大,这几年一直不肯完全原谅我。”

于先生说,他被错误羁押后,女儿的学习也受到了影响。“因为被人指点,女儿一直不肯原谅我。这几年我一直耐心给女儿做工作,直到去年,情况才有一点好转。”

为了讨回清白,2019年9月25日,于先生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错误羁押致其身体、精神、财产等遭受严重损害”为由,请求即墨区检察院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6.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