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请网友帮忙“自杀”,对方拿钱后跑了……(2)

2021-05-17 09:53     新闻夜航

2020 年 7 月 10 日晚张某某如约来到王强家中简单交流后把王强家里的液化气阀门打开,帮助其 " 自杀 ",而王强通过支付宝转给张某某共 19800 元,没想到,张某某害怕了,临时反悔,临走前没有把门窗关上,自杀未成的王强找张某某要回了钱。

3 个月后,王强再次找上张某某。这一次,两人商量好使用氰化物 " 自杀 ",王强给张某某 5 万元报酬。谈好后,王强先微信转账 1600 元给张某某,用于路费和购买药品。10 月 18 日晚,张某某再次到王强家中,把所谓的 " 氰化物 " 粉末倒入王强事先准备好的粥中,喂给王强吃。王强用支付宝转账 4 万多元。可 " 服毒 " 后的王强躺在床上迟迟没有出现身体不适,再次联系张某某时发现已经被对方拉黑。他事后才知道,所谓 " 氰化物 " 不过是薯片磨成的粉末。

已构成诈骗罪,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骗来的钱,张某某都用来归还其母亲治病的债务了。

此后,张某某被安化警方上网追逃,被河北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还赔偿了王强损失,取得了他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笔事实部分,在案发前张某某已经将所得金额全部退还给王强,对该笔款项不应认定为犯罪金额。两人第二次碰头时,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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