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了 12 年才发现儿子非亲生,男子状告妻子获赔 15 万(2)

2021-05-12 04:54     现代快报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张某抚养小儿子的时间,双方婚后各自收入情况以及对家庭的付出等因素,结合本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数额,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原告不负抚养义务,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合计 15 万元。

法官称,此案为《民法典》实施后该院判决的第一起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本案中,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与他人生育一子,即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双方因此离婚,男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某抚养小儿子有 12 年的时间,对小儿子投入了金钱、感情和精力。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