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拒绝领导性骚扰,部门主管提议开除她反被辞退诉至法院(4)

2021-04-23 09:29     澎湃新闻

三则,依据王现自述,其应知晓肖玲与丁生关系不好之原因,但王现不仅未采取积极举措,反而认为肖玲不合群,还向人事咨询希望解除肖玲的劳动合同,公司主张王现对肖玲进行打击报复,亦属合理推断。

四则,公司提供的调查笔录显示,王现在调查过程中,对调查笔录中的诸多问题都进行过修改,王现对“有没有任何女员工跟您反馈过丁生跟她说过一些不合适的话?”所做“没有”之答复,亦不属实。王现确实存在虚假陈述情况。

综上,上海一中院认为,达尔公司主张王现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充分,达尔公司据此解除王现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职场性骚扰的法律防范与规制愈加完善《办法》首次确立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明确: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导致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孙少君指出,职场性骚扰的防范,早就受到立法的重视和关注。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时,就特意新增了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2012年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提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现在《民法典》又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这使得职场性骚扰的法律防范与规制愈加完善。

孙少君法官提醒,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010条之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有实效的性骚扰防范细化措施,力争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形成企业全员共同防范性骚扰的整体合力。

作为员工,在遇到性骚扰时,要敢于说不,以果断坚决的态度遏制骚扰行为的发展程度和再次发生的概率,并注意留存证据材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主管人员,在下属遇到性骚扰时,亦应积极履行用人单位制度规定的管理人员职责,不隐瞒、不包庇,以妥善合适方式为下属抵制性骚扰提供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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