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去年有17名不文明游客被公园“拉黑”(3)

2021-04-02 11:07     新京报

根据《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

案例二:疫情期间利用多个手机号购票,高价出售

王某某女籍贯:黑龙江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疫情期间,玉渊潭公园采取网络预约购票、限流入园措施,王某某利用多个手机号购买门票,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高价出售、从中牟利。经警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被海淀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根据《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案例三:在公园非游泳区游泳,多次劝阻无效

李某某男籍贯:北京市

不文明行为事由:2020年6月11日下午,公园巡视人员发现游客李某某在玉渊潭公园东湖非游泳区游泳,经多次劝阻无效,后被执法人员当场制止。根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对其处以20元罚款。

案例四:用自制弹弓射击野生鸟类

马某某男籍贯:北京市

不文明行为事由:2020年8月13日中午,游客马某某在玉渊潭公园内用自制弹弓射击野生鸟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后被民警抓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海淀公安分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五:在非投喂区违规投喂动物

李某某男籍贯:河北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20年5月4日上午,游客李某某在北京动物园狮虎山区域非投喂区违规投喂动物。根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根据《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案例六:攀爬古建并拍照

敖某某男籍贯:哈尔滨

不文明行为事由:2020年10月16日16时许,游客敖某某在北海公园游览时,攀爬古建"写妙石室"并拍照,此不文明游览行为造成了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根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46条、第5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相关执法人员进行了警告并处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非法拦截过往车辆,带车收费

王某某男籍贯:黑龙江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20年10月25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杰王府路与红枫路交叉口非法拦截过往车辆,带车收费,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后被民警抓获并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新京报记者张璐摄影记者侯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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