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小时花8万元!11岁少年豪掷千金玩“吃鸡” 游戏 大额消费父母能否追回?(3)

2021-03-25 10:28     封面新闻

法院认为,虽然第三方交易平台显示绑定的手机号码注册人为王某的母亲,但鉴于其正处于二胎产后“坐月子”休养期间,从消费时间、购买游戏账号类型及事后维权等信息判断,案涉网络购物行为的实际操作人为王某具有高度盖然性。

同时,因王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未获得法定代理人追认,故前述网络购物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未成年人应向商家返还账号,商家应向未成年人返还款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中,王某客观上已实际掌控游戏账号长达数月,并使用该游戏账号进行了娱乐,该期间游戏账号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应作为商家的损失认定。

同时,商家通过平台销售账号支出了服务成本,且账号回收后存在再次交易的销售成本和安全功能升级的维护成本,该项亦为商家损失。综上,王某及其家长和商家均存在过错,双方应对商家的损失按过错程度进行分摊,即被告在扣除应由原告承担的损失后退还剩余消费款项。

交易平台和未成年人家长如何预防?

该案承办法官谢菲表示:购买游戏私服、游戏账号、游戏充值,都属于一种新型的网络消费行为。

对比传统的商事交易,网络交易通过虚拟数据进行沟通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交易对方真实身份的验证。若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因疏于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导致了前述网络消费行为的产生,为了保证维权活动的正常开展,家长一定要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网络消费的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否则基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销售方及平台已经审查了实名信息、验证了消费密码,在不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下,该交易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从而导致无法退款。

即使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但因为家长在监管未成年子女及保管交易密码等行为上存在过错,若销售方因此交易行为无效而实际产生了平台交易费等损失,该部分损失亦应当由未成年人家长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分摊。

随着网络消费的普遍化、低龄化,未成年人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在线游戏等消费活动及进行在线交易。在未成年子女的娱乐活动中,家长应立好风向标,明确时间段,在提倡劳逸结合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同时强化对个人信息和账户、财务的管理。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