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藩王的违法成本:言官不得告,司法不得审,重罪不加刑(6)

2021-08-02 12:51  360kuai

这里所谓"不加刑",指的是《大明律》规定的"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洪武之后,明朝皇帝在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变通,但整体而言尺度没有超出朱元璋所定下的祖制。简单概括为如下:

训斥。也就是《皇明祖训》里面的"面谕其非",洪武时期藩王较少,皇帝有精力挨个叫过来训斥几句,洪武之后皇帝就没有这个精力了,于是更多是以下旨书面训斥为主了。比如说,正统五年,靖江王朱佐敬贪淫不法,朱祁镇命"以敕切责"。

罚俸。皇帝根据藩王所犯罪行之轻重,酌情扣除其俸禄,以示警戒。比如说,成化十二年,赵王朱见灂强买良家子充宫人,因怒杀十一人。皇帝罚其革去冠带,减禄米三之二,并下敕切责。值得注意的是,不过这个削减俸禄并不是永久的,一般短几个月,长则一两年也就恢复了。

降低身份。如果是藩王,可能是剥夺爵位;如果是嫡长子则剥夺去承袭王位的权力;如果本身就是庶子,可能直接就贬为庶人了。比如说正统十三年,永和王朱美坞"烝其庶母,乱其妹",英宗以其"黩坏人伦,伤败风化,罪在十恶",削去王爵,降为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