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挖到10多斤黄金,被公安扣押27年未还,公安部:责令返还!(3)

2021-02-24 02:55     北晚新视觉

马光辉不服《行政赔偿决定书》,向公安部申请刑事赔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行政赔偿决定书》,责令青海省公安厅依法退还违法扣押的黄金。

公安部:违法扣押,不支持青海省公安厅相关主张

《复议决定书》显示,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刑事扣押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青海省公安厅办理马光辉涉嫌贩卖黄金案,将涉案黄金扣押后交售给当地人民银行,但由于未提供原始办案证据,无法证明扣押和交售涉案黄金的合法性,应当视为违法扣押。对马光辉要求返还扣押黄金的主张,本机关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关于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时效问题。青海省公安厅认为,该案案发时间为1994年8月, 黄金没收上缴时间为1994年8月27日,具体行政行为已实施完毕,马光辉2016年6月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2年的赔偿请求时效。本机关认为,虽然扣押涉案黄金发生在《国家赔偿法》1995 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之前,但青海省公安厅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对涉案黄金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送达马光辉,应视为对涉案黄金的扣押处于持续状态,应当认定马光辉提出赔偿申请适用《国家赔偿法》,且未超过赔偿请求时效。对青海省公安厅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申请性质问题。青海省公安厅认为,对涉案黄金的处理系行政没收行为,对马光辉采取的收容审查系强制性行政审查措施,本案执法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本机关认为,青海省公安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涉案黄金作出了行政没收决定;根据当时应当执行的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五条,以及原办案民警所称扣押黄金数量,青海省公安厅应当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办理,无权对涉案黄金作出行政没收决定。此外,无法以收容审查的性质为依据认定本案执法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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