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不平等的起源:来到那里之前,“没有人是白人”(5)

2021-02-19 10:21     新京报

调查结果为《美国1924年移民法》奠定了基础。这部法律根据1890年的人口统计结果对移民配额做出限制,而这时候,波兰人、犹太人、希腊人、意大利人和西欧人之外的其他人尚未大量进入美国。

这些群体的身份受到质疑,因此无可争议的“白人”所拥有的特权并不总能为他们遮风挡雨,至少当时还不行。1903年,路易斯安那州有人尝试将意大利选民排除在“白人”初选之外。再往前约10年,

1891年,新奥尔良有11名意大利移民在美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集体私刑中丢掉了性命,起因是警察局长被刺杀,而移民被视为主要嫌疑人。私刑过后,另外几百名移民被围堵和逮捕。施行私刑的暴民组织者之一名叫约翰·J.帕克,他后来形容意大利人“比黑人还坏那么一丁点儿,因为他们的习性更加肮脏,他们更加无法无天和奸诈”。日后他将被选为路易斯安那州的州长。

1922年,亚拉巴马州一位名叫吉姆·罗林斯的黑人以丈夫的身份与一位名叫伊迪斯·拉布的白人女性生活在一起。由于违反跨种族通婚的法律,他被判处有罪。然而当法庭得知这位女性是西西里人,且“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她是“白人”的时候,法官便推翻了原判决。由于难以“决定性地”判断她是不是“白人”,法庭走出了异乎寻常的一步,释放了这位黑人。然而,假如情况颠倒,她被视为“白人”女性,吉姆·罗林斯就极有可能面临私刑。

当时美国的大多数州已经或正在厘定更加磨人的“白人”和“黑人”的定义。阿肯色州原先将“黑人”定义为“有可见和明显的非洲血统混杂特征的个人”。随后在1911年,该州将定义改变为“拥有……任何黑人血统”的所有个人,并且将跨种族性行为定为重罪。亚拉巴马州在通婚禁令中将“黑人”定义为拥有“一滴黑人血液”的所有个人。俄勒冈州将“非白人”定义为“拥有1/4黑人、中国人或卡内加人血统或拥有超过1/2印第安人血统”的所有个人。北卡罗来纳州禁止“白人”与“黑人或印第安人三代之内的后裔”结婚。佐治亚州将“白人”定义为“没有可明确追溯的黑人、非洲人、西印度群岛人、亚洲人血统”。

路易斯安那州直到1983年还有一项仍在生效的法律,它将标准定在“1/32黑人血统”上。路易斯安那州的规定极为具体,与印度的《摩奴法典》不无相似之处,它根据非洲“血统”的推定占比划分出一个个亚种姓。他们有格里夫(griffe,3/4黑人血统)、马拉邦(marabon,5/8黑人血统)、穆拉托(mulatto,1/2黑人血统)、夸德隆(quadroon,1/4黑人血统)、奥塔隆(octaroon,1/8黑人血统)、西塔隆(sextaroon,1/16黑人血统)、半梅梅鲁克(demi-meamelouc,1/32黑人血统)和桑梅利(sangmelee,1/64黑人血统)。从21世纪基因检测的结果来看,最后几个分类将会包括如今被归入高加索人的几百万美国人。所有这些分类都证明了在美国的历史上,支配种姓是多么关注种族和种姓的纯洁性。

弗吉尼亚州火力全开,在1924年通过了所谓的《种族完整法》,该法除了禁止跨种族通婚,还将“白人”定义为“除高加索人外不拥有任何其他血统的个人”。

卡内加人(kanaka),指夏威夷及南太平洋群岛的原住民。戴安蒙和科特罗尔写道:“‘可追溯的数量’是为了确保即便看上去并不黑的黑人也能留在所属的位置上。尽可能远地追溯黑人血统,成了种姓制度平稳运转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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