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炀帝大业三年,郡县改为县,郡县制恢复到了秦汉时期。于是,在隋炀帝时期,地方机构减少了40%,只剩下190个县和1255个县。此外,在精简行政单位的同时,隋文帝还严格执行定编定岗:上上州323人,下下州167人;上上县99人,下下县49人。这不仅大大节省了国家开支,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负担,还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控制。
三是废除刑讯逼供,修改《开荒法》;
废除了81项死刑罪、150项流放罪、1000余条徒、杖等刑讯逼供法、灭族,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残酷性和野蛮性,在中国法制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四是继续实行平等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