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1、该涉案房屋是由李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应视为对李某某个人的赠与,并非是岳某某、李某某同居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故房屋不应予以分割。
2、岳某某、李某某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同居期间存在共同财产,法庭证据显示涉案房屋装修款均由岳某某支付,应视为由岳某某个人财产支付。基于涉案房屋已经装修完毕,房屋所有权属于李某某,故李某某应该补偿岳某某装修费104万元。
3、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以及生育情况应当作为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李某某、岳某某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女,已有婚姻之实。岳某某自认收到彩礼现金90万元和"五金"等饰品,彩礼价值远远超出本地区彩礼习俗标准,法院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生育、开销情况等因素,将首饰、酒类折价与现金彩礼一并处理,酌定岳某某返还李某某彩礼80万元(李某某母亲向岳某某借款100万元另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