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聚会认识的女子开房算嫖娼吗
发生在山东的这起因一场关于PC的误会而他发的纠纷,同样与"欲望"两个字分不开关系。一男子与在KTV认识的女子开房时,恰巧碰上了公安机关的突击检查,事后被公安机关以"嫖娼"名义进行了处罚。男子表示不服将公安局告上了法庭,称:"我们是自愿,怎么能算PC?"法院判了。
陈某是山东人,正值中年的他在老家那边从事着服装生意,平日里的收入还算可观,只是生活中少不了要与生意上的伙伴应酬,难免要出入KTV这类娱乐场所,如今都已经成那里的常客了。这天,陈某刚好成交了一笔大生意,为了庆祝将一帮生意上的朋友喊到了KTV里喝酒玩乐。
当一伙人唱得正尽心的时候,KTV里推销酒水的业务员小丽满面春风地走进了包间内,并开始向陈某推销起了酒水,小丽算得上是陈某在KTV里的老熟人了,平日里经常会照顾她的生意,这天正好心情不错,自然也不会让她空手而归,大手一挥,当即就从小丽手上买了1212元的酒水。
买完酒后,陈某热情地邀请小丽和他们一起喝酒唱歌,小丽由于当时还要忙着跑别的业务,所以礼貌拒绝了对方的好意。陈某却提出自己有个门路,可以让她从此再也不用为了客源的问题苦恼。听到有生意可做小丽这下可来劲了,马上端起了桌上的酒杯给陈某敬了一杯酒,说:"陈总说话算话,我可是当真了!"
就这样,小丽一直在包间内和陈某一伙人玩到了深夜。两个人喝得都有些多,觥筹交错之间气氛已经有些暧昧不明。小丽常年混迹这样的声色场所,对于陈某这样的人早已经是见怪不怪了,为了生意她倒是也不觉得有什么。所以,当陈某从KTV出来后带着她直奔酒店的时候,她没有表示拒绝。
毕竟陈某此前就一直照顾她的生意,这回又说要给他介绍客源,小丽知道一切好处都有着它背后的代价。谁想,正当两人在房间里亲热的时候,几名穿着警服的的办案人员却突然闯了进来,不由分说地以PC的名义将两个人带回了警局。这下小丽可吓坏了,自己不过是买酒而已又不是卖身,这下误会可大了。
而此时的陈某,知道自己不是在PC但干的也不是什么干净事情,但却决不允许自己被安上莫须有的罪名,毕竟他可是有家室的人,要是让家里人知道了自己的丑事,那不得闹翻天。为此,他一口咬定自己和小丽是两相情愿之下,才一同前往的酒店,根本就没有什么非法的交易。
可警方却并没有听信他的一面之词,而是以陈某手机中1212元的转账作为证据,认定了二人的行为涉及PC,并按照《治安管理法》的规定对他们做出了处罚。陈某对于警方的处罚表示了强烈的不服,坚持认为自己没有给钱就不涉及PC,于是将公安局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可以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
那么法院对于此案会如何判决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陈某的行为的确涉及了PC,那么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并不存在问题。
可问题就在于陈某支付给小丽1212元的费用并不是作为嫖资,而是酒水的费用,并且在支付完1212元后,小丽也的确提供了相应的酒水,因此没有办法认定二人利用金钱进行了违法交易。而小丽的身份经过调查,也并不是失足女,因此两发生关系的确可以被认定为是你情我愿的行为,不涉及违法。
据此,法院作出了判决,认为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对陈某的行政处罚。回过头来看这起案例,小丽与陈某发生关系究竟是出于利益的牵扯还是说真的存在感情基础,已经无从得知,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陈某不顾家庭的束缚,与其他女子发生关系的行为,无疑是有违道德的。
虽然陈某这次得以有机会逃过了法律的制裁,但如果他继续沉溺于声色场所,丢失自己的本心,总有一天会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毕竟"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也希望所有人可以引以为戒,不要因为不合理欲望的驱使,让自己陷入难以解决的麻烦之中,最后不仅丢掉了名声还浪费了时间。
同时,也希望小丽可以及时抽身,不要为了盲目地追求利益丢弃掉自己的人格和尊严。这个世界上谋生的办法有很多种,只要肯踏踏实实地做事,就会有看到希望的那一天。混迹于这样复杂而混乱的场所之中,就算暂时可以安然无恙,但身边无疑早已经是危机四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