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事了”!员工嫖娼被拘留15天无法上班被开除,仲裁和一审:公司赔4.3万!二审会反转吗?法院判了

2021-10-19 09:40     每日经济新闻

黄某某是XXX(福建)光学有限公司员工,于2014年11月11日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1月1日双方再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从事操作工岗位,月工资为底薪1650元/月+绩效+加班费(含周末加班费)。

公司《员工手册》系2007年制定,该手册第十章第十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处分,并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员工连续无故旷工3日(含)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5日(含)以上者。

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8日期间,黄某某因嫖娼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实施行政拘留15天。

2019年5月24日下午ll:22,黄某某通过手机短信向公司生产现场管理员请假,短信的内容是“我出事了,被拘留半个月,我请假半个月回来?”,未告知被拘留原因。

2019年6月11日,上午1l:40,管理员短信回复“你这种情况,我也咨询过领导,没办法给你批假。”

2019年5月30日,公司向其工会作出《申请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黄某某于5月24日晚临时以短信的形式向公司生产现场管理员请假,声称其被拘留无法上班。管理员依据实际生产任务情况并请示后向黄某某短信回复无法准假。在公司未准假的情况下,黄某某至今未到岗,系旷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拟给予黄某某开除处分。现将上述情况告知工会并请工会研究处理。

2019年5月31日,公司工会在该报告上写明“同意开除”并加盖工会章。

2019年6月1O日,黄某某到公司上班时,公司口头告知黄某某,因其无故旷工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已经被开除了,但一直未向黄某某送达书面开除决定。

黄某某对公司的开除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43519.6元。

不过,公司又对裁决不服,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黄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4351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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