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难题来了,当时的法律同现在的法律一样,强奸男人是不算犯罪的。但毕竟出现了李甲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对二女子进行惩罚又显示不出法律的威严。因此,知事经过冥思苦想,给二女的所作所为定下了这样一个结论:
周氏姐妹强奸李甲并致其死亡,犯有过失杀人罪,但李甲也是“初尝风月”,亦坐“贪欢情节”。因此,判处周氏姐妹有期徒刑若干年......
民国法庭
也就是说,当时的知事认为二姐妹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将“强奸”李甲的行为作为了过失致人死亡的手段,纳入到了该罪的处罚之中(奸非致死)。
这时,号称“民国第一大律师”的曹汝霖(后来成为了汉奸,五四运动时期“火烧赵家楼”烧的就是曹汝霖的家)听闻此事,顿觉义愤填膺。逢人便说:“这个鬼地方(案发地)就没有人懂法吗?”后来,周氏姐妹的一个亲戚请求曹汝霖做二姐妹的辩护人提起上诉,曹汝霖欣然应允并表示分毫不取。他遂写好上诉状,交给了二审法院,也就是当时的江苏高等法院。
曹汝霖像
曹汝霖的辩护事由
二审中,曹汝霖对于周氏姐妹的辩护事由大致可以总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