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起“枪下留人”案:犯人反常引起注意(2)

2026-01-20 16:42  铜川检察

安乐三其人

安乐三,山东胶县沙河区草泊乡赵家岭村人,1918年出生在一个中农家庭,小时上过两年私塾,年轻时随父亲在青岛南山市场摆过摊卖过菜。

1954年1月10日,青岛市公安局根据检举人张某、迟某的控告,逮捕了安乐三。8月,安乐三被移送胶县公安局侦查处理。

胶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在接案后,立即组织专案组进行侦查定罪。

通过多次侦查确认,安乐三的罪行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1944年安乐三任伪副保长时,到同村安乐福家强索“给养”,并指使伪甲长安乐常(1951年镇反时被枪决)毒打安乐福的母亲安许氏,致使安许氏产后受惊吓,5天后中风死去。

二、1945年,安乐三同安乐常等人去许文法家催“给养”,因许文法未能及时交纳,安乐常立即喝令手下人毒打许妻。当时,许文法邻居安乐贵和赵学宗的妻子见状,上前为许妻讲情,结果安乐三又指使安乐常一起殴打安乐贵之妻,安乐贵之妻已怀孕6个月,被打伤后当天夜里死去。

三、1941年和1942年,安乐三先后与匪军刘云滋等人抢走群众耕牛3头、毛驴1头。

四、安乐三在伪军团部当司务长时,为勒索“给养”,曾逼走王树贤等3人,还霸占了王树贤等人的二亩多耕地,又借抽壮丁敲诈本村安乐信、宋祥奎等人伪币2000多元。

安乐三还在青岛市南山农贸市场上偷菜10次,每次大约50斤。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1955年3月,胶县人民法院报经胶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复核,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判处反革命杀人犯安乐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中国第一起“枪下留人”案:犯人反常引起注意

1956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安乐三错案列为“全国第一起在监督执行死刑中平反的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