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3天后,20年没来往的继女突然现身分遗产!法院这么判(2)

2024-04-24 17:56  上海法治报

03

要求多分,法院判决支持

我们一边安慰薛女士,一边听她述说这些年来的不易。

原来,侯先生去世前已患病多年,去世前两年生活无法自理。一开始薛女士独自照顾丈夫,但随着丈夫的病情逐渐加重,她一个人已经不堪重负,因此女儿侯晓薇不得不辞去原来在外企收入不菲的工作,和母亲一起全力照顾父亲。

侯晓兰大学毕业后就回到亲生母亲身边,在东北生活已有20多年,有房有车有社会地位。但在父亲常年患病的情况下,在经济上从未伸出援手,生活上也一天没有照顾过,甚至逢年过节都不曾探望和问候。

对于她的亲生父亲、继母和妹妹来说,侯晓兰是一个在经济上、生活上和精神上失踪20多年的人。

根据薛女士所说的情况,我们又通过各方面做了调查取证。

最终,站在法庭发表意见时我们指出:《民法典》明确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原告侯晓兰罔顾亲情,对长期患病的亲生父亲未尽一丝一毫的扶养责任,依法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敬老、爱老、养老是传统美德,若子女无任何敬老爱老养老的行为,却依旧能继承老人的遗产,会助长社会不良风气。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定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考虑到两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在其患病治疗期间悉心照顾,故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多分。

法官曾多次就案件进行调解,无奈双方隔阂已深,最终法院只得作出判决:侯先生和薛女士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股票等财产均归薛女士所有,丧葬费补贴也归薛女士所有,她需要支付10万元补偿款给侯晓兰。

至于侯先生和薛女士名下的房产,经评估价值约480万元,其中一半属于薛女士所有,属于侯先生的一半产权由薛女士、侯晓兰和侯晓薇继承,由于侯晓兰愿意放弃产权只要求补偿,法院酌情判决由薛女士补偿60万元给侯晓兰。

判决后,侯晓兰并未提出上诉,很快就带着继承的财产,再一次消失在了薛女士的生活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提醒

《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口头遗嘱的适用概括来说有三个条件:

首先,是处于危急情况,比如病危状态、弥留之际等。

其次,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民法典》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此,即便是在危急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的口头遗嘱内容只有继承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听到,这样的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

最后,危急情况持续至被继承人去世。

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有效的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