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恒大地产41.75亿的深层意义是什么?律师解读四大焦点问题

2024-03-20 15:03     央广网

恒大地产拟被处以41.75亿元罚款 律师解读四大焦点问题

3月18日,恒大地产发布公告称,时任公司董事长的许家印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时任中国恒大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的夏海钧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两人均属"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被处以4700万元和1500万元的罚款,并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恒大地产则被处以41.75亿元罚款。

对此,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启明律师表示,除了上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外,恒大地产及许家印等人还可能涉嫌刑法中的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许家印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从法律上来讲,证监会针对恒大地产和许家印的罚款不会影响普通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央广网北京3月20日消息(记者张胜坡)3月18日,在中国恒大集团宣布该公司董事局主席许家印涉嫌违法犯罪,已被采取强制措施172天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发布公告称,其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事先告知书》显示,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时任公司董事长的许家印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时任中国恒大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的夏海钧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两人均属"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被处以4700万元和1500万元的罚款,并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恒大地产则被处以41.75亿元罚款。

对此,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启明律师表示,除了上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外,恒大地产及许家印等人还可能涉嫌刑法中的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许家印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从法律上来讲,证监会针对恒大地产和许家印的罚款不会影响普通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为何对许家印、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事先告知书》显示,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财务造假,导致2019年恒大地产虚增收入2139.89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0.14%,对应虚增成本1732.67亿元,虚增利润407.22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3.31%;2020年恒大地产虚增收入3501.57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78.54%,对应虚增成本2988.68亿元,虚增利润512.89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86.88%。

恒大地产还涉嫌欺诈发行债券。2020年和2021年,恒大地产累计发行了208亿元的公司债券,而在发行债券过程中公告的发行文件里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涉嫌欺诈发行。

此外,《事先告知书》显示,恒大地产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8月31日,恒大地产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共有1533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涉及金额4312.59亿元;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共有2983笔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涉及金额2785.31亿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针对恒大地产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产各项业务,授意其他人员虚增恒大地产年报业绩,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中国恒大集团(以下简称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人的"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被处以4700万元和1500万元的罚款和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张启明表示,目前,恒大地产涉嫌违法事项包括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证券法对这类行为规定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这几种处罚手段,情节严重的,证监会还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即一定期限或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发行人的董监高,不得进行证券交易。

除许家印和夏海钧外,恒大集团时任财务总监潘大荣、恒大地产时任总裁柯鹏、恒大地产时任副总裁钱程、恒大地产时任副总裁兼财务中心总经理、恒大汽车时任副总裁潘翰翎、恒大地产时任总裁甄立涛等人均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被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

恒大高管会被追究刑责?

除了证监会已公布的行政处罚外,恒大高管会不会被追究刑责?对此,张启明告诉记者,上述行政处罚是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作出的,但恒大地产还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欺诈发行证券罪和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其中,欺诈发行证券罪是指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发行之后,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实施财务造假,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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