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女遭强奸 警方认定为自愿?

2024-04-15 17:42  今日头条

14岁少女遭强奸 警方认定为自愿?

近日,一则14岁女生被学校教练性侵,但当地警方却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消息经网络曝光后,立即引发网友热议和广泛关注。

据受害者的母亲马玲(化名)向有关媒体透露,自己的女儿叫小芳(化名),出生于2009年6月,曾就读于河南省登封市少室山武术学校,学的是散打。

2023年8月,当时已满14岁周岁的小芳被武校的教练蒋某强奸,由于孩子"小",不懂事,直到过了一个月后,才勉勉强强的告诉了她,于是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

本以为案子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蒋某也会理应受到相应处罚,谁知到了2023年10月,登封市公安局却向小芳及其家人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之所以做出这个决定,原因是"本案无犯罪事实发生,小芳是自愿的",所以不予立案。

马玲当即表示不服,便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今年1月,登封市检察院专门为此案召开了听证会。根据会议一致决定,由登封公安机关对这起案件重新展开调查。

近日,马玲又向公安部门询问案件进展,登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办案负责人称正在进行中,也未透露具体案情。

警方之所以会以"没有事实发生,小芳是自愿的"为由而不予立案?应该是认为与已满14岁女生发生性关系,得到了女方的"同意",所以不属于强奸。

注意:这里警方只提到了"自愿"这一个理由,并没有说其他的理由。

​控告称2023年8月案发,女孩年龄172个月,也就是14周岁+4个月。属于年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

2021年后刑法第236条新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和已满14未满16岁的人发生性关系,即便自愿,也构成犯罪。

主要是考虑到这个阶段的孩子心智还不成熟,在面对特定关系人的过程中容易产生认知偏差,尚不具备完全的自我保护能力。而这些特定关系人也会利用便利对女孩子实施侵害。

因此,刑法明确禁止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已满这个年龄阶段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使"同意"也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所以,蒋某与小芳(已满14未满16)发生关系,即使小芳自愿,也要受到刑法处罚。这个罪名叫做"负有照护人员性侵罪"。

不过,还有一个"变数"就是,蒋某不是小芳的教练,不属于负有"教育"职责的特定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