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慑金融中介机构!​三起资本市场造假案处罚落定,中介均需赔钱

2023-07-04 17:00     观察者网

6月以来,包括亨达股份定增造假案,昆山美吉特灯都欺诈发行案,和康美药业造假案均有新进展,其中亨达股份为首例新三板定增虚假陈述案,昆山美吉特灯都为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ABS)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康美药业为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件。

在三起案件中,当时中介机构,包括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发行方均被判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三起案件中,均存在当事企业无力承担相关投资方赔偿责任的情况,而中介担责赔偿不仅将为投资人减小损失,更是新证券法下对于中介机构责任界定后的进一步落实,有助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震慑中介机构严格履行职责,规避欺诈/造假上市企业。

康美药业案新进展,一会计师被追加承担5700万赔偿责任

2020年5月13日,因康美药业在年报和半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和21名责任人作出罚款和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又对负责康美药业财务审计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改正,罚没5700万元;对杨文蔚、张静璃、苏创升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刘清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北京市高级法院裁定书

但是这笔罚款还未落实。中国证监会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21)京74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指出,申请强制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号)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处罚决定,法院已依法受理,准予强制执行。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完全缴纳罚没款。

杨文蔚作为被执行人合伙人,是康美药业2016年-2018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系被执行人连续三年出具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作为主要负责人员,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与关注,未遵守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未勤勉尽责,未依法依规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中国证监会指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了杨文蔚是案涉康美药业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员,对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责任有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为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中国证监会特申请追加杨文蔚为本案被执行人。

一位资深金融律师对此评论表示:会计所还有律所作为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的相关债务,合伙人一般也是要承担连带责任。通常在这个执行中,如果合伙企业还有资产的话,不会轻易就去执行合伙人。但如果合伙企业没有资产了,一样可以来追责合伙人。类似本案,如果说追完这个合伙人之后还是没有缴纳所有的罚没款,其他合伙人或许也要被追责。

亨达定增造假案宣判,会计师事务所担责2成

2023年6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集煜诉讼支持中心律师团队代理的投资者诉新三板公司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股份")及其董监高、会计师事务所、主办券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即维持一审判决的由亨达股份与相关责任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主办券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单存礼、时任董事长王吉万、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单玉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刘泽顺、时任董事长王国昌、时任监事会主席王芸芸承担50%连带赔偿责任,中兴华会计师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主办券商诚通证券承担2%连带赔偿责任。

会计师和券商均需承担责任(判决书截图)

该案中,青岛中院认定亨达股份所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系故意造假或故意隐瞒的诱多型虚假陈述,系欺诈投资者的行为,且造假和隐瞒的数额相对亨达公司资产总额占比较大,主观恶意极为明显,是涉及巨额财务造假的重大虚假陈述行为。

2015年4月24日,从IPO申报转为新三板挂牌刚满百天的的亨达股份披露股票发行方案。根据该方案,公司此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8元/股,本次发行拟对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人定向增发股份不超过875万股(含875万股),募集资金不低于7000万元。

在当时新三板火热的行情下,875万股增发股份被投资者认购一空,共有21名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参与了此次认购,亨达股份成功募资7000万元。

青岛证监局的处罚决定显示,亨达股份主要涉嫌虚假陈述等信披违规事项。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亨达股份虚增营收3亿元,占总营收的23.81%。

不仅虚增营收,亨达股份还通过各种手法,虚增巨额资产。2016年中报显示,公司净资产高达9亿元,每股净资产8.36元。而当时公司的股价在4元左右,市净率为0.48倍。之后股价一路下行,宣布摘牌前,股价最低为2.26元/股,市净率只有0.27倍,而在公司的净资产中,近5亿元是现金。

这意味着,亨达股份公司账面上的货币资金,基本全部造假。

此外,亨达股份还少披露了银行借款金额。根据处罚决定,2014年年末借款余额少披露2.35亿元,2015年年末借款余额少披露3.98亿元, 2016年上半年借款余额少披露3.26亿元。

2019年8月15日,全国股转公司通报新三板挂牌公司亨达股份重大违法违规案例,并自即日起终止其股票挂牌。

2018年12月,监管部门对亨达股份作出行政处罚,为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提供了条件。此后,有投资者走上了诉讼之路,其中,不少投资者是通过定增投资亨达股份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一审期间青岛证监局尚未定对中介机构责任,因此,投资者未对中介机构提起索赔。尽管投资者获得胜诉,但是,亨达股份公司和高管显然是难以执行的。

之后,监管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出炉,投资者遇到转机,在一审期间追加对中介机构的起诉。

2020年5月,青岛证监局对亨达股份新三板上市中的会计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某、郭某明、吕某幕、刁某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次年、中国证监会对新时代证券(现已改名为诚通证券)亨达股份推荐挂牌项目小组的负责人胡某燕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这才有了本案判决结果。

2023年6月20日,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由亨达股份与相关责任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主办券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单存礼、时任董事长王吉万、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单玉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刘泽顺、时任董事长王国昌、时任监事会主席王芸芸承担50%连带赔偿责任,中兴华会计师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主办券商诚通证券承担2%连带赔偿责任。

ABS欺诈发行第一案,华泰兜底5.6亿损失,金杜律所需赔5600万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消息,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已审结。

判决书显示,2016年7月26日,海富通资管作为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发布专项计划说明书,宣布设立该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

在该专项计划中,灯都公司为发行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及差额支付承诺人,昆山美吉特置业公司为物业项目持有人和差额支付承诺人,中科建设为担保人,华泰证券为财务顾问,中诚信为评级机构,金杜律所为法律顾问。

当年9月27日,原告邮储银行与海富通资管签订认购协议,认购专项计划项下三档面值共计9.67亿元的优先级证券。

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为灯都公司与108家商户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限内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而享有的租金债权。

事实上,这些租赁合同系人为造假,进而造成邮储银行等投资者在投资时出现判断失误。

经过观察者网梳理发现,专项计划说明书中,基础资产对应的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但实际上执行的免租期为3年,实际免租期与专项计划说明书及相关合同约定不一样。

为了制造可按期兑付的假象,灯都公司进行了财务造假。一位资深律师解释,其财务造假手法非常简单粗暴,即原始权益人自己"造出"了租金。该公司先把资金打给商铺的租户,然后再由租户将资金以租金的形式还给原始权益人。

在该专项计划存续期内,海富通资管分别于2016年12月26日、2017年6月26日和2017年12月26日进行了收益分配。其中,邮储银行持有的01级本金(2.8亿元)全部兑付,02级本金已兑付48.03%(即1.6亿元)。

而在这之后,邮储银行持有的02级未兑付本金为1.74亿元、03-1级未兑付本金为3.53亿元。截至2020年6月1日,邮储银行未获清偿的本金及利息共计5.9849亿元。

其中,华泰证券被法院认定为故意隐瞒发行人欺诈发行事实,被判决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而海富通资管、金杜律所和中诚信被认定各自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发布存在重大过失,其连带赔偿责任分别在30%、10%和10%范围内。

华泰证券,海富通资产,金杜律所均需承担赔偿责任(上海金融法院判决截图)

华泰证券在此判决中,承担了全额连带赔付比例。如果灯都公司不执行法院判决,那么华泰证券就要代为赔偿5.6亿元。作为财务顾问的华泰证券为何会被高比例判赔,而该专项计划管理人海富通资管的判赔比例却相对较低?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解释,该专项计划发行采用了通道业务模式,实际上存在名义管理人和真正管理人,这种规避监管的通道业务在前些年非常普遍。本判决提供了审理此类纠纷穿透辨识责任主体及其应承担责任的原则。

该业内人士认为,华泰证券虽然是专项计划的财务顾问,但实际上却承担了很多关键性职责,因此法院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对其职责和过错程度是按照管理人的标准认定的。

"法院在认定海富通资管责任时,仍是以管理人的标准来认定,但也考虑了其名义管理人的事实,在过错程度上予以减轻。"上述业内人士说。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审计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并没有受到处罚。

上海金融法院公告也称,该案件对于ABS的证券法律属性认定、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双重虚假认定、中介机构过错形态及相应责任区分、定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过失考量四项法律和司法实践尚未明确裁判规则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突破,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将对未来同类案件提供很多有价值的借鉴。

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大案频现。从2021年全国首例债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五洋债券案,到2022年北京金融法院1号案"大连机床"债券虚假陈述案,这些案件都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多位业内人士称,有关部门逐步在这些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中,界定法律法规中未规定或未明确的各种事实和行为,探索落实法条的具体适用方式,创建裁判规则,不断提升案件审理水平,并反过来促进立法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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