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妻子将丈夫送进精神病院,丈夫出院后又将其送进精神病院(5)

2023-06-27 14:04     华商报

卫健部门:经调查两家医院收治流程规范

渊强对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违规收治、作出的焦虑抑郁状态和偏执状态诊断等相关质疑,以及屈艳质疑西安脑康医院将她一个正常人当作精神病人对待的问题,记者先后向西安卫健委以及西安未央区卫生健康局了解情况。

6月20日上午,记者与屈艳来到西安市未央区卫健局。医政医管科工作人员介绍说,屈艳反映的事情他们调查过不止一次,西安脑康医院收治屈艳的程序是符合规范的。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能做的就是收资料、协调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这个鉴定是用来调解双方矛盾的,没有司法鉴定的法律效力强,而当下的情况是西安脑康医院拒绝调解。对于医院拒绝患者联系家属以及本人质疑医院诊断有误,建议屈艳去法院起诉,届时法院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继而根据结果判定。

6月21日下午,西安市卫健委答复称,之前接到长安警方的协助调查函就已经详细地调查过,西安精卫中心在收治渊强方面没有问题。

屈艳给记者提供了一段西安卫健委医政医管处就渊强相关投诉的完整答复。"按理说谁投诉的给谁答复,但不知道为什么,西安卫健委给我答复了。"

这份录于今年1月11日的音频,内容为西安卫健委工作人员向屈艳核实渊强是否已经出院,称他们调查是因为收到了公安长安分局的协助调查函,关于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收治渊强的流程是否规范,以及渊强是否患有精神类疾病。卫健委工作人员说,经调查,渊强入院收治流程合规,患病有诊断依据,住院期间有治疗。诊断结果为符合妄想性障碍中偏执状态的诊断标准。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渊强符合严重精神障碍的诊断,有危害他人的风险。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合规合理合法,经过医院治疗,经对其精神状态、攻击性及自杀风险、自知力症状等评估符合出院标准。

精神科资深医生:若诊断不明确是不能用药的

6月17日,记者采访了一位资深的精神科医生,就渊强和屈艳均控诉"被精神病"的问题,他说,精神疾病患者的收治,分自愿住院(即患者本人同意)、"非自愿住院"(即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以及强制医疗三个部分。第三个部分主要针对涉及的刑事案件,经鉴定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人,经法院判决需强制医疗。

这位精神科医生表示,此事件牵扯到的是第二种情况,即"非自愿"住院。"非自愿"住院条件有两个: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伤害自己的情形,必须经过近亲属同意,但有危害他人的行为或是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家人或者是其所在的单位、民政以及公安等都有权力送医。医院在收治时,家属提供患者的既往病史是很重要的收治依据,再加上家属的陈述,如果门诊收治时就能够诊断,收治即可直接用药,如若当下难以下诊断的,需先收治观察72小时,观察最长不超过两周,医生会根据收治的依据,进行微检查,再加上精神检查,主要是通过谈话,来发现入院者有哪些不正常的地方,确诊了才能用药,观察期间是不能用药的。

该医生表示,这对夫妻无需向谁证明自己没病,不认可医院的诊断,可起诉医院,行政部门不作为的,可进行行政诉讼,法院会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为避免干扰,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找外地的机构鉴定。

律师观点:"夫妻双方是彼此的监护人"这是对法律的误读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房立刚认为,法律对于成年人设立监护人有严格的规定,须经人民法院特别程序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为其设立监护人。也就是说,正常人是没有所谓的监护人的。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夫或妻一方是另一方的监护人,这是对法律的误读。

夫妻任何一方,既不能未经法院认定,也不能在没有出现法定的伤害他人的情形下,就擅自以监护人的名义将对方送往精神病院强制其住院治疗。

医疗机构也不能未经严格审查监护人资格以及进行严谨的精神疾病诊断,特别是不遵守法律关于收院治疗的程序规定和实体规定,未严格审查是否有"伤害他人"的情形,就依据夫妻一方的说辞直接对另一方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住院治疗措施。

如果发生擅自强制住院的情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该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医疗机构也应当为其违法的医疗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相关人员对不符合住院治疗情形的患者或者正常人实施强制住院的,还应当承担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房立刚介绍,成年人是否需要监护人,首先要认定该成年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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