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休产假被扣绩效工资提起上诉,法院:应补足绩效工资19740元(3)

2023-11-16 10:17     福建高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保护,体现在产假期间视女职工正常出勤和提供劳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应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不可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齐。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调整了薪资构成,并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产假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该规定本质上是降低产假期间女职工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应以女职工已领取生育津贴或未提供劳动为由拒绝发放绩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予以支付绩效工资,有效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赵凌

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保护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点。针对目前存在的诸多女性就业歧视现象,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总纲,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为支撑的法律体系和政策措施,为女性平等就业保驾护航。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产等原因侵害女性劳动权益的现象并不鲜见。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落实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在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给予"三期"妇女特殊劳动保护,共同引领正确的社会价值,彰显对女性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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