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出资1500万买豪宅,丈夫出轨男性还称房子是送他的“彩礼”(3)

2023-10-25 15:27     上海法治报

03、男方:房子是她送我的"彩礼"

小娟找到我们的时候,面容憔悴,泫然欲泣,一开始她并不愿离婚,只是希望拿回父母购买的房子。她不愿父母的辛苦钱被丈夫侵吞,但她仍抱着一丝希望,希望能与丈夫最终和好。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以《民法典》第1066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小陈更换门锁的行为,有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要求在不离婚的状态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经审查,认为我们证据不足,裁定不予立案。

吃了一次闭门羹,我们一边跟小娟释明法律、晓以利害,一边给她心理疏导和支持。小娟痛定思痛,终于下定决心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小陈的态度强硬,他以孩子年幼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同时也否认自己是同性恋。因此,主审法官认为小娟与小陈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结婚时间较短,应该花更多时间磨合,不能拿婚姻当儿戏,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

一审判决生效后,我们等待了六个月,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前证据交换时,小陈表示同意离婚,但仍然拒不承认自己婚内有过错。同时,他认为上海房子虽是女方父母出资,但婚前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属于女方父母给自己的"彩礼",应归属他一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官都觉得啼笑皆非:一般是男方给女方彩礼,哪有女方给男方彩礼之说?小陈却说,他一表人才,学历又高,小娟父母自知女儿配不上他,才愿意给付高额"彩礼"。面对厚颜无耻的小陈,我们力劝小娟,事已至此,伤心、气愤都于事无补,找出最有利的证据才是关键。我们让小娟仔细回想两人所有的交流记录,是否有谈及上海这套房子。

小娟冷静下来反复回忆,她想起一个关键情节:婚后两人有一次吵架,小陈曾亲口承认上海房子归小娟一个人所有,当时还写过一张小纸条,上面有小陈的亲笔签名。此后,在我们的争取下,法院认定这张纸条属于婚内夫妻的财产约定,合法有效,同时考虑到实际的出资情况,法院最终确认上海房屋归属小娟一个人所有 。但关于孩子抚养权,因为小娟跑回娘家后就没有再见到孩子,孩子长期跟着小陈生活,因此孩子抚养权归属小陈,小陈应保证小娟的探望权。

律师释疑>>>

嫁妆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嫁妆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情况看待。获得嫁妆的时间点很重要,如果女方父母在婚前赠与给女儿,且双方也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那么就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父母在婚后赠与,一般情况下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女方父母赠与财物时明确是赠与女儿一方的话,那么这笔嫁妆仍属于女儿个人财产。举个例子,父母如果在女儿婚后全款购置房屋,且仅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就会被视作是对女儿单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

此外,本案还有个焦点问题: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买房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到底是对双方的赠与还是对一方的赠与?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小夫妻俩准备结婚,但所在城市有限购政策,一方没有购房指标的情况下,父母为了给孩子准备婚房,觉得小夫妻就快结婚了,都是一家人,所以放心地用对方名字买房。这种情况下,一旦小夫妻双方离婚,双方为了财产利益最大化,在房产分割上就会出现不同的主张。登记一方会觉得,这就是对方父母对自己的单方赠与,只要结婚了,就可以心安理得拿这套房子;出资一方则会认为,当初就是借名买房,房子应该属于出资方所有。

像这种类型的案子,法院主要是审查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是否有借名买房协议等,再综合作出判断。若各方都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上海高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父母出资购买房屋,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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