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起诉前妻,法院重审改判女方赔偿4.98万元并共同承担债务(2)

2024-01-05 09:32     上游新闻

闵某告诉记者,2022年1月,他偶然听到他人说妻子行为不检,两人爆发争吵,不堪忍受的他向妻子提出离婚。双方于同年3月11日签订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显示,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婚生子抚养权归男方,随同男方生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且拥有探望权;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所有共同债权债务由男方负责,与女方无关。

由于亲戚劝说,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但在这期间,闵某发现何某对自己态度越来越差,且经常与其他男人通话。2022年7月从广州打工回家后,闵某带着"长得越来越不像自己"的儿子去做了亲自鉴定,结果显示"排除其为小孩的生物学父亲"。

这犹如晴天霹雳击碎了闵某的心。悲愤交加之余,闵某一纸诉状将前妻何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自己无需承担抚养费,何某应当返还自己为其出的生育吻合手术费以及孩子因生病在医院产生的费用等经济损失,同时何某应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2022年11月,纳雍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孩子由何某直接抚养;何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闵某关于孩子的抚养费1.17万元,并赔偿闵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驳回原告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闵某提出的经济损失问题,纳雍县法院一审认为,闵某所述损失产生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上述损失全部产生,即使产生部分损失,也是原告履行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故不予支持。

对于闵某提出的共同债务问题,法院认为,应当按照双方所签定的离婚协议由闵某继续独自偿还。纳雍县法院称,离婚协议与离婚登记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变更。"双方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原告并未依法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也未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形,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民政部门审查并登记盖章确认……故原告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女方称自己也是受害者

一审判决下达后,闵某不服提出上诉。闵某认为,之所以签订离婚协议同意抚养孩子并承担债务,是因为误认为孩子是自己的,"这当中何某存在欺诈情形,导致我出现重大误解,所以应当撤销离婚协议,应由法院根据照顾子女、无过错方权益等原则,对财产债务重新进行分割。"

毕节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2023年9月,该案在纳雍县人民法院重审开庭审理。

记者获悉,此次重审,闵某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请,包括:

1、撤销离婚协议中第二项至第五项;

2、孩子由被告何某抚养,自己无义务支付抚养费;

3、判令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银行贷款25.9万元、闵某个人名义借款和还款5.2万元)由双方共同偿还;

4、判令何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7.3万元;

5、判令被告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