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父母遇害留下一套房,却被舅舅过户给前妻,法院判了:赔130万!(2)

2023-06-19 15:49     每日经济新闻

法院判决按市场价赔偿130万元

2022年10月,江宁区检察院支持起诉。2023年2月,江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江宁法院一审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该案中,被告陈某在小玲未成年时,利用其监护人的身份之便利,与他人合谋通过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转移小玲名下之房产并将之抵押用于借款,但因此所获得的利益却未曾用于小玲的生活或学习。法院认定,陈某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小玲合法的财产权,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扬子晚报,该案一审判决书中还指出,汤某在明知小玲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按照陈某的指示与小玲订立买卖合同并受让案涉房屋,此后又将房屋抵押用于借款,但至今未向小玲支付合同价款。根据汤某的上述行为可认定其为本案共同侵权人,应当与陈某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其将案涉房屋抵押所得借款交付给何人使用,则与本案所涉侵权法律行为无关,法院在本案中不予理涉。

对于小玲主张因陈某和汤某的侵权行为产生损失金额130万元,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江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与汤某连带赔偿小玲损失130万元。

一审判决后,汤某不服提起上诉,因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于近日作出终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汤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判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据扬子晚报,该案中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得关注。陈某和汤某在一审过程中均辩称这套房屋在过户前已经征得小玲的同意,且已承诺为其再另外购买一套房产,故不存在违法侵权行为的意见。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这一问题?

对此法官指出,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小玲在房屋过户时尚未成年,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仅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处分案涉房屋等大额财产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彼时的小玲显然尚不具备完全的风险判断和后果承受能力,故即便陈某和汤某在过户前征得了小玲的同意,并承诺为其另行购房,但在办理过户之后却并未对小玲做出任何实质补偿。"法官表示,两被告的行为显然并非为了维护小玲的利益,而是为了侵占小玲的财产以牟取自己的利益。因此,法院对两被告的相关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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