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妻子与公婆争夺百万死亡赔偿金!遗腹子有份吗?(2)

2023-06-27 15:38     上海法治报

找准争议焦点调解员耐心释法

在调解现场,王某某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一半属于自己所有,另一半由其余人一起分割,并且强调其子张某丙也可以分得赔偿款。

经过对案件的梳理和分析,调解员总结出了双方的争议焦点:死亡赔偿金是属于遗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的儿子张某丙是否对张某乙的死亡赔偿金享有份额。

调解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经存在的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遗嘱予以处理;而死亡赔偿金在公民死亡前并不存在,死亡赔偿金也不是给予死者,不属于死者。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公民的遗产,而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为近亲属"。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等。而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得到的,是人死后产生的赔偿,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胎儿是否有权分割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张某丙在张某乙死亡时系胎儿,但自其出生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基于胎儿利益保护原则,结合类似案件的司法判例,其接受赔偿金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应保留其份额。

该案系共有物分割纠纷。调解员进一步解释,共有物在分割时,要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生活状况及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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