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女孩相约开房 事后涉嫌强奸被捕,因犯强奸罪一审被判4年!二审改判后家属发声
河南驻马店,已婚男子魏某在网上认识16岁女子刘某,与其相约见面开房,并欲强行与刘某发生关系,后因刘某喊痛停止。十几天后,男子魏某因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4年。一审宣判后男子魏某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以有犯罪中止情节为由,改判为两年半。可家属还是不服,并准备继续向省高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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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魏某到案后承认想与刘某发生关系,且承认刘某当时有反抗动作与言语。其陈述与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相吻合,因此,魏某在法庭上翻供时,声称其并没有与刘某发生关系且连底裤都没脱,但却因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故被法院驳回其辩护观点。
家属及代理律师质疑称,双方是"约炮",但被法院以聊天记录并没有显示刘某有明确同意为由,不予采信,且魏某到案后陈述因刘某喊疼、反抗、用手推阻,魏某才起身离开的,故认定罪名成立。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强奸罪不以结果定罪
1、为什么刘某底裤都没脱,魏某还被认定为强奸?
强奸罪是行为犯,不以结果作为定罪依据。即只要魏某主观上有与刘某发生关系的故意,客观上是在违背刘某意志情况下实施的,那么就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
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从重处罚。
而认定被害人是否被违背妇女意志,主要是看女方当时有没有反抗,这里所指的反抗,是包括但不限于言语上和肢体动作上所表现出来的反抗等。
注意!这里所指的违背妇女意志是指发生关系时的意志,事前和事后都不作为定罪依据。
也就是说,即便事前双方聊天记录显示,刘某是同意的,只要事发时刘某有推搡、反抗等动作,那么魏某就必须停止,否则,也构成强奸罪。
换句话说,刘某当时到底有没有脱内裤也不重要,重要的是当时魏某到底有没有强迫过刘某,即魏某是否得手只影响量刑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2、没有得手,刑法又分为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是指行为人"欲而不能";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能而不欲"。即前者是行为人想成功但因客观原因而未遂;后者是行为人有能力成功但主动放弃的。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
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注意!犯罪中止是主动放弃,其可以从轻处罚的幅度要大于犯罪未遂。
3、接下来就是看能不能认定刘某是被强迫的。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务必要重调查、重研究,不轻信一切口供,且务必要做到证据确凿的程度,才能作出有罪认定。
也就是说,既然法院能认定魏某的罪名成立,那么在案证据就不仅仅是刘某一个人的口供,起码魏某承认过且与刘某说的细节相吻合,才有可能被定罪。
但网友们认为:"当时只有两个人在场,天知道发生什么事?"、"刘某事前明明同意一起到房间,后又说不愿意的,这不是坑人么?"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