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孤注一掷》!男子赴缅北后“淘金”梦破碎,还将亲人拖入诈骗地狱(3)

2023-08-23 17:03     天津二中院

电信网络诈骗猛如虎,犯罪分子恶贯满盈,诈骗大本营集中在缅甸一带,已人尽皆知。但仍然有许多人员,经受不住高薪诱惑,为了圆一夜暴富的美梦,孤注一掷,从云南边境陆上偷渡或者在福建、广东等沿海乘船偷渡,到达缅甸,从事专门针对我国境内居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这些人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可以逃避我国司法管辖,殊不知,我国刑法对在国外实施的针对我国境内居民的犯罪,已经明确了司法管辖权。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多部法律文件,专门打击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多年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多边警务合作、司法引渡等方式,依法审判了一大批境外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本案中的潘生,并不是第一个,也绝不会是最后一个。

一、缅甸没有遍地的黄金,更不是想象中的诗与远方。不要被网上炫富的视频冲昏头脑,更不要轻信所谓的"高薪工作",一旦误入诈骗集团,不但人身安全会受到威胁,还要面临法律的严惩。

二、切勿因蝇头小利便将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给他人或利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将钱转到指定账户,以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三、从"盲骗"走向"量身定制",剧本的精巧呈几何倍数升级,"虚假理财内幕,刷单返现链接,性感荷官在线发牌......"面对狡黠如斯的手段,希望广大市民朋友时时刻刻提高警惕,天上不会掉馅饼,谨防被骗。

四、明知故往,构成共犯。本案被告人潘生,从其学历水平、工作阅历,结合他与介绍人陆经理、国外接头人阿才的关系亲密程度、使用隐蔽聊天软件、偷渡出国方式、未携带护照等综合判断,其应当明知前往缅甸是为了配合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携带大量银行卡、手机卡前往,并配合提供接受诈骗赃款的账户,应当以诈骗共犯论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诈骗不绝,反诈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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