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对情侣同居7年育有两女但未登记结婚,男方起诉返还彩礼,法院判了(2)

2023-12-25 17:41     潇湘晨报

法院判决:三江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民法典 >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原、被告在办理结婚仪式后一起共同居住生活长达七年之久,并且生育两个女儿,已实质上已经具备 " 夫妻之实 ",该种情形虽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但石某某为吴某某生育两名子女付出较多,从妇女权益保护、三江婚嫁风俗以及公平的角度出发,男方要求返还礼金不应得到支持,予以驳回。

下一步,三江法院良口法庭将继续围绕 " 家事法庭 " 作为 " 一庭一品 " 品牌,在审理家事案件及类家事案件运用好诉前调解、家事调查、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相关家事联动机制、制度,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民法典 >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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