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灭亡后,遗留下来的赔款和不平等条约如何处理!(3)

2024-05-05 17:22     360kuai

1945年到1949年期间蒋介石政府与美国签订了大量的不平等条约,比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中方的货币与货币政策需由美国来制定和管理。再比如《中美三十年船坞秘密协定》,协议规定:三十年内,美国军舰可自由出入中方海港,使用船坞修理船舶。

民国政府除了与美国签到了大量不平等条约,还在1945年到1949年年期间与苏联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包括《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中华民国政府与苏联政府就对日作战后期及战争结束后解决双方争议问题的一个丧权辱国的条约。这个条约承认蒙古独立,长春铁路中苏共有、苏联货物免关税。

新中国建立后,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虽然西方国家有的还不承认,但苏联这些社会主义国家因为当时是中国的"老大哥"不得不承认,比如1945年民国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的丧权辱国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在新中国成立后就废除了。1950年,苏联和新中国签署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废除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我认为清朝灭亡之后,国民政府急需列强的认可,所以选择了继承不平等条约,没有选择利用外交磋商来减少损失,这是非常错误的做法。而新中国建立后,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收回了该收回的权利,这才是大国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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