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丽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但被告人李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此案因李丽不堪忍受被害人李强的长期家庭暴力而引发,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情节较轻。被告人李丽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被告人李丽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李丽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