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年前,一个13岁小女孩的谋杀案,震惊了整个北宋官场(10)

2021-08-14 06:38  360kuai

"今刑部以因犯杀伤者谓别因有犯……但言因犯,不言别因……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谋杀与已伤、已杀自为三等刑名,因有谋杀徒三年之犯,然后有已伤、已杀绞斩之刑名,登得称别无所因之罪……自来用例断谋杀已伤不许首免者……假有因盗杀伤,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遂引为所因之罪……止谓因盗杀伤之类。"

意思是,犯了盗杀罪的,如果自首,可免除所因之罪即"盗罪"的处罚,只追究其故意杀人之罪。而盗杀罪重于谋杀罪,既然盗杀罪得以首免,那么按法理逻辑,完全可以推知,谋杀罪也允许首免。

司马光针锋相对说,法律确实提到盗杀自首,没错,但"盗杀"实际上是两种并立的罪行,即盗罪和杀伤罪,而"谋杀"则不是两种罪行。所以说,逻辑不成立。

王安石又说,"谋"杀之罪确实是存在的,但是"只谋未杀"之罪,大概相当于我们今天说的"故意杀人未遂"。所以,还是应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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