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对官员贪污实行的“完赃减等免罪例”对吏治有什么影响?(6)

2024-05-14 06:42  360kuai

但是这些建议并没有得到乾隆的采纳。因为刑部尚书尹继善极言完赃减免之例行之已久,不宜一朝废除,只宜对贪污犯罪限制适用完赃减等例。如果贪赃官员果能在年限内还完,死罪减一等改流,流罪以下各减一等发落。如限内不完,死罪照原拟监追,流罪以下各照原拟发落,应追赃物照例追赔。这个建议经乾隆与大学士及九卿详议后,得到了批准。至此,"完赃减等"免罪例修改为:"完赃只减等,不免罪。"虽然相比这前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完赃可以减等,仍为官员贪赃枉法开设了方便之门。

乾隆一朝贪污案件频发,处理时皆做减等处理,导致了侵贪之风蔓延。乾隆六年规定,官员贪赃,完赃后照例减等,便可结案。嗣后官员有犯侵贪等案者,亦照此办理。并将这条规定写进了《大清律例》第 37 条之中。

对于地方大吏的侵贪案件,乾隆处理上也趋向宽纵,或者一再拖延。乾隆十二年,涿州知州张德荣亏空一案,刑部奏称张德荣例应拟斩,但亏空银两尚未追完,应请缓决。乾隆下令把原来无限期监追缩短为二限即两年。两年后张德荣仍然无法补全亏空,于是便被乾隆正法。乾隆为些还特别颁发谕旨,说朕之本意,不特为止侵盗,实乃以惩贪婪。并表示 "权不改勒限之例。若后来侵贪者复多,必照此旨办理。"

张德荣之死尽管对官员有所震慑,但并没有出现乾隆帝所期待的 "旋转之机"。侵贪之风继续蔓延。乾隆二十二年处理湖南布政使杨灏和湖南巡抚蒋炳侵盗案时,这两位地方大员在期限内完赃,秋审时将其拟入缓决。但乾隆仍然十分愤怒,亲自将杨灏改为斩立决。但是这种个案,只是乾隆当时心情激愤之下的处理,而并没有将这种处理的方法写进律条。所以此案后,贵西道员钮嗣昌侵亏案因限内完赃,便被判为减等发往军台效力。

乾隆一朝,因侵贪而立案的多达三十多起,其中正法或赐令自尽的封疆大吏就有二十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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