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接连遭到批驳。作了恶,也没那么容易洗白。
拿她“作案纯属胁迫”的辩解看,她说“是受法子英胁迫,一直想分手没有分成,害怕他报复我的家人”“当年我21岁,还不满22岁”“一时糊涂”等。其辩护人也称,在几起命案中,劳荣枝是从属地位,是附属地位,是胁从犯,“只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请法庭依法从宽处理”。
从法律上讲,是主犯还是胁从犯,在定罪量刑上区别很大。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自身意志不能有效控制行动,故而主观恶性更浅,社会危害更小,相应的刑罚也更轻一些。区别主犯还是胁从犯,关键是看当事人有没有受到真实胁迫,意志和行动有没有被他人所控制。
审视劳荣枝案,有些情况恐怕很难支撑起她的自我辩解:1.在江西南昌所犯命案中,虽然杀害熊某、熊某妻子、女儿的直接凶手是法子英,但确定作案对象、诱骗熊某至租住处、捆绑被害人手脚等,都是劳荣枝本人主动所为。这些犯罪行为与法子英杀害他人的行为不可分割,属于共同的犯罪行为,同样沾染着被害人的鲜血,根本就谈不上“胁迫”二字。
2.劳荣枝曾供述,为了保险起见,她让法子英剪断了熊某和其对门邻居家的电话线。这也说明,劳荣枝在作案中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而不是她所强调的完全处于“被动”之中。也正是这一做法,让熊某一家处于失联无助状态,为犯罪创造了条件。
3.在安徽合肥案中,为存放被害人的尸体,劳荣枝购买了一台旧冰柜放于租住处客厅。当殷某按劳荣枝和法子英要求,写了二张字条给妻子取钱时,劳荣枝还在字条上添加了“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这些细节也能看出劳荣枝的作用。
还有,在法子英居家看守、她拿被害人存折外出到银行取钱期间,其实完全有逃跑机会,但劳并未表现出逃离对方控制、报警自保的任何迹象。
再看其他几起关联案件,劳荣枝与法子英更像是共同犯罪,只不过分工有所不同,一个身强体壮、狡猾残忍,主要执行杀人等任务,另一个则负责色相引诱、捆绑手脚、寻找财物、外出取钱等任务。值得注意的是,“凶狠”的法子英直到落网,还为劳荣枝争取了四天逃命时间。
当这些“碎片”逐步汇集到一起,也为我们勾勒出一对“雌雄大盗”的真实形象,而不是劳荣枝所描绘的一个弱女子被非法之徒胁迫、犯罪牺牲品的所谓说辞。
用证据之锤击碎虚假的表演
在庭审过程中,劳荣枝当庭痛哭,“可以说我不优秀,但不能说我不善良”,“热爱每一个生命,善待朋友”;多年前患有宫颈癌,“逃亡时,没钱、没身份,生活暗无天日”;“没有主观恶意更没有预谋”,否认致被害人死亡的情节,否认检察机关故意杀人的指控等。
总而言之,就是三句话,“我本善良”,“命很苦”,“跟我无关”。
只不过,法庭之上,定罪量刑不会只看诉苦或博同情,而是看实实在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