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有还,一到五年,晚清江浙一带的“典妻”业务,朝廷禁而不止(2)

2024-04-10 12:02     360kuai

说家里衰落了,什么都可以卖可以租,只要人还在,老婆不是货,当然租不到利润。说白了,谁有心租老婆,都是穷的错。

此外,最受欢迎的娶妻之地不是荒凉的西北,也不是偏远的东北,而是江浙这个富饶的人间天堂

江浙是人间天堂,名副其实,鱼米之乡,鱼米之乡,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

但由于清朝统治者的奢求,滥剥削人民,使劳动人民苦不堪言。

1851年,广西,爆发农民起义,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运动全面展开,席卷中国大部分地区

祸不单行。人为灾害和自然灾害往往是相伴而生的。这时,无锡爆发蝗虫,欣欣向荣的庄稼被蝗虫吞噬,大米价格迅速上涨,令人难以忍受。

那时候不仅家里没有隔夜菜,简直吃不起。他们只能为饥饿和寒冷哭泣,听天由命。

但每当有贫富之分,但普通人难以生存的时候,很多官宦家庭依然奢侈,土豪乡绅依然宴饮,小商小贩衣食无忧,只有金字塔底层的人才能受苦。

所以,家里有老婆的男人为了生计,不得不打出租老婆的主意。

《清史》记载:属邵台,常有作妻之风。

“点七”是官话和文人的一种书面说法,在江浙民间称为“点水”,即买水喝。

在“娶妻”交易中,卖家一定是穷得脱不了锅的男人,买家是有钱有老婆却生不了孩子的男人,还有一只单身狗,有了点钱却娶不起老婆。

无论哪种情况,租老婆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别的老婆为自己传宗接代。当然,单身狗除了继承家族,还能享受做老公的快乐。

因为租了老婆之后,女人必须上门伺候,不能在原生家庭做老婆的事。

从租赁之日起至租赁期满,妻子不能回家,租赁关系解除,女方自由,直至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虽然古代没有合同法,但古人还是有契约精神的。当租赁活动时,他们必须经过一个“公平”的签署过程。有人,合同双方签字并签字,租赁形式、租金、租赁期限、租金支付形式。违约责任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

租金和租期没有统一的标准,完全由买卖双方自己协商。

一般来说,租金往往是根据被租妻子的年龄、身材、外貌、健康状况来确定的,租赁期限是自由协商的,不受限制。

通常一两年为租,三五年为典,出生的孩子按合同自然属于典,与出租人无关。

无论用什么道德标准来衡量,租妻现象都会违背人伦和道德,会被他人鄙视,会挑战公共道德和良好习俗,会被任何统治者所不能容忍。

在讲究三纲五常和伦理道德的古代,就更不通情理了。

可以说清政府对妻子的待遇是明令禁止的。《大清律例户律婚姻》中有这样一条法律:‘凡聘妻或聘典为妻妾者,得杖八十。知道并结婚的人都犯了同样的罪,离婚了。女人给亲戚、老婆、小妾回娘家,彩礼入官。那些不知道的,不坐下来,追求彩礼,还离婚。''

也就是说,明知故犯的人,双方都要追究责任,都要受到惩罚。非法交易的资金被没收,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清政府并没有治标,也没有考虑到租妻这种丑恶的社会现象的根源,所以这种现象是不能禁止的。因为百姓不告诉官员,买卖双方不告诉,外人怎么知道?即使政府问责,没有看到租赁合同,政府也只能袖手旁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