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名警员说,李浩的“性奴房”设施的齐全程度超过办案人员想象。除4处设计合理的洞口、横向隧道和两个小房间外,“性奴房”还专门设置了通风系统。
“在地窖中,还发现了用于做饭的许多工具。面积虽不足20平方米,但生活所需的用具几乎一应俱全。”警方说,在通往“性奴房”的横向地道中,在囚禁女孩们之初,李浩曾每隔两天送饭一次,但后来嫌“太麻烦”,干脆为女孩们购置了做饭的工具。但送菜、饭的时间也是不定时的。李浩共设置了7道铁门。
民警在对被解救女孩询问时发现,她们对被囚禁期间的描述反映出,李浩对女子“照顾有加”。
直至见到民警之前,这些女子甚至“忘记了恨”。
最让民警们不能理解是,被解救女子中,竟然有人在民警调查过程试图袒护李浩。
“据我分析,李浩善于与人沟通。他对女孩们的洗脑是很成功的。”有着十多年刑侦经验的郑胜利说,
其次是,这些被解救者很可 能被迫或自愿参与了对另外两个被囚女子的杀害。李浩借此控制她们的心智。
“看过案卷的人都睡不着觉。我办案十多年来,从没遇到这么残忍的事情。”一名警察说,经查,被囚女子和李浩在地窖中的生活几乎完全“丧失人性”。
2012年11月30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浩故意杀人、强奸、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李浩被判处死刑,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浩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李浩的胁迫、指使下,被告人段某某参与杀害两名被害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参与杀害一名被害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这三名被告在受到李浩囚禁、威胁的情况下被胁迫参加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