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法律文书《宋刑统》第一卷"十恶"第七条规定:别籍异财,供养有阙,可以以不孝论罪。
"别籍异财,供养有阙",指的是子女趁着父母年老,便将父母财产私分,另立门户,由此导致子女没有尽到供养父母的职责。
在唐宋时期,"不孝"按照律法应该受杖刑。
但由于唐末以来,社会动荡不安,分家已成当时的风俗,所以哪怕宋朝三令五申,百姓们依旧保持着分家的习惯。
开宝二年,宋太祖在发现规劝无效后,便颁布了一条强硬的指令:别籍异财者,论死。
宋朝的法律文书《宋刑统》第一卷"十恶"第七条规定:别籍异财,供养有阙,可以以不孝论罪。
"别籍异财,供养有阙",指的是子女趁着父母年老,便将父母财产私分,另立门户,由此导致子女没有尽到供养父母的职责。
在唐宋时期,"不孝"按照律法应该受杖刑。
但由于唐末以来,社会动荡不安,分家已成当时的风俗,所以哪怕宋朝三令五申,百姓们依旧保持着分家的习惯。
开宝二年,宋太祖在发现规劝无效后,便颁布了一条强硬的指令:别籍异财者,论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