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查明:李某某与黄某某通过互加微信后聊天认识。2020年4月20日,李某某与黄某某相约见面后,李某某开车将黄某某带到大理市凤仪镇千户营村附近路边聊天,后二人在车内发生了性关系。
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李某某用手机拍摄了二人发生性关系的不雅视频和照片。同年4月21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将不雅视频和照片发送给黄某某进行威胁,强行向黄某某“借款”两万元。
随后,黄某某被迫通过手机银行转给了李某某两万元,李某某又向黄某某出具了事先准备好的“借款合同”。此后,黄某某多次要求李某某还款,但李某某均以没有钱等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