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凌晨2:00左右,王先生下午醒了过来,正巧碰到了一名陌生男子。当时犯罪嫌疑人扯着他聊天,王先生没有多想。两人在路边的石凳坐了一会儿,犯罪嫌疑人确认王先生喝多了无法反抗自己之后,就把他带到前方隐蔽的地方,脱了他的裤子,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
据王先生所说,对方的身材和自己差不多,稍微比自己胖一点,但是身高达到了1米8左右。事后王先生马上报警,由于被侵害后出血了,他还做了HIV鉴定。而犯罪嫌疑人已被拘捕,等待调查。
从王先生出具的立案告知单中可以看得出来,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是强制猥亵,并没有构成强奸罪。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把强奸罪的受害者定位成女性,男性是不能成为强奸罪受害对象的。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的调查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