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桧杀害岳飞的“莫须有”罪名 到底是个什么?(2)

2022-12-14 07:39     360kuai

从说话人身份来说,一个时任宰相(秦桧),政府首脑,一个时任枢密使(韩世忠),三军司令,都是当朝一言九鼎的大人物,要定一位同为大人物、地位仅次于自己的枢密副使(岳飞)的罪行,岂可用模棱两可的话去搪塞,蒙混过关?别人不笑、后人不笑,他自己也会笑。

从案件审理的过程来看,岳飞入狱后,秦桧动员给岳飞罗织罪名的包括张俊、万俟卨、何铸、罗汝楫、王贵、王俊等若干人,倘若一个“莫须有”就能定罪的话,那还何需动员这么多人、罗织这么多罪,何况还加上严刑伺候?所以,秦桧彼时彼境所表达的意思,不会是也许有、或许有甚至“这个可以有”,应该是:“这个必须有!”

清人厉鹗所著《南宋杂事诗》一书注文说到此事时,也记载为“必须有”。附在此注后有一段按语说:“此三字与中兴纪事本末(即《皇朝中兴纪事本末》)同,今皆作‘莫须有’,恐不若纪事之得其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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