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名公书制清明集》卷八《户婚门·孤幼》中记载的"叔父谋吞幼侄财产"一案中,充分体现了宋代国家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案件讲的是李文孜幼年时就痛失双亲,根据宋朝的相关规定,监护权就落到了他的叔父手中。本以为叔父会细心照料他,尽到责任,不曾想叔父却是个贪婪自私的人。不仅没有尽到照顾孤侄的义务,反而霸占了李文孜父母留下的家产。
"叔父谋吞幼侄财产"案的判词这样写道:
判决李某脊杖十五,李少勘杖一百,枷项,归还夺取李文孜之财物。
更值得令人称赞的是,官府在判决处罚了叔叔李某之后,重新且慎重的为李文孜挑选新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