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于宋朝,还是唐朝的离婚制度更贴合现代的婚姻法。
上世纪初,莫高窟出土了大量的古代文献,经研究发现有12件唐代的离婚文书——《放妻书》就是其中之一。
且来剖析一篇唐代的《放妻书》:
“某李甲谨立放妻书。”
“谨立”二字在唐代是具备法律效应的,所以,当事人李甲已经做好了对此文书负责的准备。
“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结誓幽远。”
虽说是正式文书,但是,这并不影响李甲先生缅怀一下夫妻二人此前的幸福时光。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
然而,话锋一转,李甲开始将两人的婚姻归结于玄之又玄的“前世三生”,并将与自己不合的夫人比作前生的冤家,这辈子的失败婚姻完全是命数使然。
“妻则一言数口,夫则反目生嫌,似稻鼠相憎,如狼羊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