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系社会到来之初,古人的婚姻结构是相当不稳定的。男女之间,有感情便在一起,没有感情便直接分手,不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是为“有义则合,无义则去”。
到了周朝,才有了传统家庭制度的雏形。
只不过,这一时期的婚姻结构仍不严密,例如,在《周易》里便提到了有婚后女子因不满现状抛弃丈夫和孩子出走的情况。当时的法律对离婚的规定也比较宽松,根据汉《礼记》的记载,这一时期的男女离婚时只需遵守“谦辞自责”的原则,即可结束这段感情。
家庭意识的强化,其实是秦始皇的功劳。
在巡游的过程中,秦始皇发现有丈夫死后妻子丢下孩子再婚的情况,于是,便颁布了相关的法令,首次强化了夫权意识。
在后来的唐宋两朝,中国出现了一套“离婚法”。我们知道,随着程朱理学的兴起,女性的地位越来越低。所以,到了南宋时期,离婚完全是由男性主导的,妻妾没有主动提出离婚的权力。当然,但凡法令总有例外,倘若丈夫犯案出走,那么妻子有权向当地衙门递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