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解释改判三大理由
当张玉环于2017年8月22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书后,2019年3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并于2020年7月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再审过程中,张玉环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张玉环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在案物证均无法与被害人或犯罪事实相关联、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原审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等方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等。
江西省高院在再审判决中认为,原审认定张玉环作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江西省高院列举了改判张玉环无罪的理由:
其一,作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绳,经查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原审认定被害人将张玉环手背抓伤所依据的人体损伤检验证明,仅能证明伤痕手抓可形成,不具有排他性;
其二,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
其三,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审判长田甘霖表示,本案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